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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 申辦流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於留學人員及其傢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的審批。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留學人員及其傢屬來滬工作辦理戶口審批(0335)。

三、辦理依據
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滬人社外發〔2015〕49號)。

四、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權限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審核;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受理。
(二)審批內容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在上海工作或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其本人、隨歸的配偶、子女或國內隨調、隨遷的配偶及其16周歲以下或在普通中學就讀的子女申請辦理上海戶口,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準予辦理戶口。
(三)法律效力
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批同意後,由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四)審批對象
用人單位,自然人。

五、審批條件
(一) 準予批準的條件:
1.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註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並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註冊資金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並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並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後期資金註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於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傢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發佈的學校名單確認後予以公佈。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佈後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傢局)網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佈。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於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後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3、隨遷/隨歸傢屬條件
符合落戶條件的留學回國人員,其配偶(須回國前結婚,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和16周歲以下或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屬隨遷范圍。
回國後結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
申請人配偶需隨遷的,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並提出;配偶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後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申請人子女需隨遷的,如子女在國內出生,須在父(母)原戶籍地辦理出生登記後一並提出;申請人在上海落戶後再提出補辦隨遷的,按照本市投靠類政策辦理。如子女在國外出生,應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一並提出;暫未回國的,可在回國後申請補辦落戶手續。
(二)不予批準的情形
申請單位或留學回國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證明上述條件的書面申請材料。

六、審批數量
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申請材料
(一) 形式標準
除特別註明外,申請材料應當以紙質書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復印件。打印及復印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所提供材料中,除漢語外,其它語種需提供翻譯件,並需到具有資質的的翻譯機構翻譯。
(二) 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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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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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勞動(聘用)合同、單位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須加蓋單位公章);原來在外省市有工作單位的,提供原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

配偶為留學回國人員的,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護照、簽證及所有出入境記錄;子女在國外出生的,提供國外出生證明和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及簽證、出入境記錄;16周歲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子女需隨遷的,提供學籍證明


出國前為農業戶口的須在原籍辦理“農轉非”後申請;留學期間戶籍已註銷的須附90天內有效的戶籍註銷證明


出國(境)留學前國內獲得的相應的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出國(境)前系在職人員的,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調出或已離職證明;在國(境)外有工作經歷的,提供工作單位勞動合同、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字的工瑩潤隔離霜|瑩潤隔離霜推薦作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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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加蓋單位公章;證件剩餘有效期6個月以上

十三、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梅園路77號一樓
(二)電話咨詢
(021)32511311

十四、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
江西中路209號(每周一)
(二)電話投訴
12333
(三)網上投訴
www.12333sh.gov.cn
(四)電子郵件投訴
www.12333sh.gov.cn
(五)信函投訴
江西中路209號,200002

十五、辦理方式
(一)新辦一般程序
1.申請單位先在www.21cnhr.gov.cn網上進行註冊,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備齊相關書面材料到受理部門(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進行現場申報。
2.受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通知書;對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約定補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3.受理部門對予以受理的材料進行整理、復核,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傢局)審核。
4.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傢局)按照規定,對初審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5.審核通過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傢局)將審核通過的意見反饋受理部門,並將審核通過的落戶名單匯總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10個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將名單轉發至各區縣公安部門。審核未通過的出具書面《不予審批決定書》。
6.受理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批復、落戶確認單、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等批件制作。
7.申請單位憑相關證明領取批件後辦理戶口遷移、申報、人事檔案調動等手續。

十六、決定公開
依法依申請公開。


配偶和子女戶口簿、身份證、在滬落戶地址證明、配偶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子女出生證明

八、審批期限
受理期限:5個工作日。
辦理期限:40個工作日。

九、審批證件
無。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 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提出申請的權利;
2.瞭解審批辦理進度情況和審批結果的權利。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證明申請人本人符合審批條件的義務;
2.如實提供申請材料的義務,並須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配合審批機關開展實地勘察、專傢評審等工作的義務。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
接收地址:梅園路77號一樓。
2.網上接收
www.21cnhr.gov.cn
(二)接收時間
周一至周四9:00-11:30,13:30-17:00,周五 9:00-11:30,13:30-15:00


社保繳費基數和期限由社保系統提供;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一致的、社保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人員暫無法提供上述證明的,須提供正式錄用或編制內聘用相關證明);回國後未就業時間超過半年的須附勞動用工手冊或檔案保管單位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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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境)外畢業證書、成績單;屬於進修人員的提供國(境)外進修證明(須附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和國內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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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隨遷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及書面放棄隨遷承諾書(傢屬為上海戶籍的,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書;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判決書。持國外結(離)婚證明的,另須提供具有資質的翻譯機構的翻譯件

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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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對相關申請材料,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申請人出示原件進行核驗。
(三)申請文書名稱
1. 關於為留學回國人員XXX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的函
2.《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申請表》


落戶地址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房產證;落戶地址為配偶或直系親屬傢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產證、居民戶口簿和產權人共同簽署的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落戶地址為集體戶口的,提供相應的集體戶口簿復印件或戶籍證明以及單位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許可經營的,另須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臺港澳僑投資企業另須提供批準證書);申請單位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提供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同時提供上級法人的上述相關證件(須加蓋上級法人公章)和上級法人的授權書

附錄2 行政審批公函及申請表示范文本
1.關於為留學回國人員XXX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的函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婚姻狀況。出國前何年何月在何學校畢業,獲何學歷學位。何年何月公費(自費)出國留學,在何國/地區何大學學習何專業,於何年何月獲何(學歷)學位,於何年何月回國。回國後簡歷,於何年何月來我單位(公司)工作,因何理由(說明具體理由)同意為其申辦上海常住戶口。
傢屬情況:配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畢業學校(包括國內、國外最高學歷),現國內工作單位,隨遷/歸情況:申請隨遷、國外隨歸、放棄隨遷或放棄隨歸。
子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隨遷/歸情況:申請隨遷、國外隨歸、放棄隨遷或放棄隨歸。
留學回國人員本人和配偶、子女現國內戶籍地址(或國籍)、身份證號碼,所屬公安局及管轄派出所。(出國時已註銷國內戶籍的,須註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轄地公安派出所註銷及身份證號碼)。
其本人、配偶、子女戶口落上海市某某區某某路某弄某號某室(或上海市社區公共戶),所屬公安局及管轄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留學回國人員本人、配偶的檔案由某單位管理(如人才服務中心等具有人事檔案管理權限的單位)(須附人事檔案接收單位的證明)。

單位名稱 (蓋章)
年 月 日

2.申請表
需登錄www.21cnhr.gov.cn網站後在線填寫並打印。

附錄 3 審批辦理所依據的技術標準目錄
無。

附錄 4 審批辦理所依據的審查細則清單
1.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
2.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的通知(滬人社外發〔201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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